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更深層的意義在于重塑全社會對于“失敗”的包容度,以制度的剛性和司法的溫度,賦予跌倒者重新站起來的勇氣,這也是法治時代對于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法院發(fā)出了江蘇首張“個人破產”信用修復證明書,農貿市場小攤主衛(wèi)云培成為當?shù)亍皞€人破產”信用修復的首個受益者。
因“發(fā)包”老板“失蹤”導致資金鏈斷裂,衛(wèi)云培欠下30多萬元外債被工友起訴,列入了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作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老衛(wèi)夫婦用7年時間償還了欠款。這張證明書不僅修復了老衛(wèi)的信用、恢復了他的“社會活力”,也引發(fā)了人們對于“個人破產”“誠實而不幸”“信用修復”等話題的關注。
深圳是全國首個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的城市。自2021年條例實施以來,已有近千宗案件實現(xiàn)了債務豁免,七成多債務人通過信用修復回歸了正常生產生活。無獨有偶,4月初,廈門市就《廈門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廈門也由此成為繼深圳之后全國第二個推進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城市。
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本質上是對市場經濟中“責任倫理”的重構。作為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個人破產保護既不是縱容“老賴”逃廢債務,也不是讓失信被執(zhí)行人終身籠罩在債務陰影之下。這其中,如何界定債務人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原則,是問題的關鍵。也就是說,個人破產保護并不適用于每一個債務人,只有那些遭受了不幸但仍然誠實的債務人,才會在債務危機出現(xiàn)時得到破產保護。
當前,我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尚處于地方試點階段,全國已有超過30個地方法院受理了個人破產案件,累計免除債務金額超13億元。有專家打比方,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個人破產制度既是溺水者的救生圈,也是信用海洋的定海神針。事實上,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推動了經營主體從“債務終身制”向“風險有限責任制”轉型,其價值不僅在于化解了個案債務危機,更在于構建起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市場氛圍。
正因如此,“衛(wèi)云培們”也是幸運的。個人破產保護讓他們受到了失信懲戒,也帶來了重新用雙手創(chuàng)造財富的機會。有人認為,個人破產保護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但試想下,如果沒有這個制度,債務人就會因信用缺失而“四處受限”,也就無法通過個人努力去縮短還債時間。債務人無力翻身,債權人的權益實際上也不可能得到真正保護。這樣的結果,沒有贏家。
中辦、國辦日前印發(fā)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對完善信用修復制度作出了部署,強調要“建立健全統(tǒng)一規(guī)范、協(xié)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此前印發(fā)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fā)展促進形成新發(fā)展格局的意見》,也明確提出“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與“完善失信懲戒尺度”。
不難看出,國家層面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鼓點與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構建的節(jié)奏已形成了同頻共振,特別是相關文件中對“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的強調,為“惡意失信”與“非自愿失信”提供了清晰的制度邊界,讓更多“衛(wèi)云培們”的“信用重生”不再是道德上的施舍,而是法治框架下的權利復位。
正如專家所指出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從深圳的數(shù)據看,當?shù)貍€人破產申請者中有43%為小微企業(yè)主,他們借助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在“二次創(chuàng)業(yè)”中的成功率較普通群體高出了近三成,進一步印證了信用修復對于經濟毛細血管的激活效應。從這個意義上看,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更深層的意義在于重塑全社會對于“失敗”的包容度,以制度的剛性和司法的溫度,賦予跌倒者重新站起來的勇氣,這也是法治時代對于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